“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分清这5点!
案件详情
因张某、李某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追加其二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问题
根据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张某、李某陈述,王某与第三人李某并不受雇于张某,亦不受雇于张某的公司,三人是带着工具和所需材料去干活,干完活后,材料费用平摊,工钱平分。因此,三人的合作模式、报酬分配方式更符合松散型合伙的特征,故法院确认在案涉工程中三人构成松散型合伙关系。对于原告提出的其受雇于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A公司抗辩其将案涉工程承揽给B公司,但在庭审质证时,被告方证人韩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陈述,其在与张某联系时,并未询问张某的公司名称及公司资质问题,是在事故发生后,查询所知B公司的准确信息。故对于被告抗辩将案涉工程承揽给B公司,法院不予采信。
从实际施工情况可知,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之间构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综上,本案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有误,应为“健康权纠纷”。
二、责任承担问题
被告将案涉工程承揽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及第三人,存在选任过失,对原告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不要求第三人张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5. 从风险承担来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或者由雇主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来源:宝坻法院、天津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